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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会简介
滑县慈善总会章程
发布日期:2020-03-31 08:52:46

    滑县慈善总会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  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邀请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联络员来我会传播党的知识,发展党的组织,定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、十九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,确保本会顺利健康发展。

  滑县慈善总会是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。住所:滑县城关镇中州大道141号。

  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社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。

  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服务于社会爱心人士和困难群体,扶贫济困、成就爱心,开展慈善活动,促进慈善事业发展,助推和谐社会建设。

  本会开展慈善活动,遵循合法、自愿、诚信、非营利的原则,不违背社会公德,不危害国家安全,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

  本会开展公开募捐,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《慈善法》、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。

  本会开展慈善活动,尊重受益人、志愿者的人格尊严,不侵害受益人、志愿者的隐私。同时,遵守《慈善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。

  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县民政局,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。同时接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。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 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募集、管理和处置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款物;

(二)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各类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;

(三)组织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志愿服务;

(四)与县内外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开展慈善合作;

(五)兴办与宗旨、业务相关的实体;

(六)开展慈善宣传,弘扬慈善文化;

(七)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开展慈善表彰工作;

(八)指导本会分会、工作站开展慈善工作。

  本会在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。

第十  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:

(一)扶贫、济困;

(二)扶老、救孤、恤病、优抚、助残、助医、助学;

(三)救助自然灾害、特别交通事故、火灾、公共卫生事件;

(四)促进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事业的发展;

(五)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;

(六)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活动。

第十  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,按照《慈善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的有关规定进行。

第三章    

第十 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热心慈善事业,对慈善事业具有一定影响和贡献。

第十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;

(二)本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,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入会。其中,单位会员须经秘书长、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。

第十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权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享有对本会章程、规章制度、人事变动、重大事务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;

(五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。

第十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本会章程的,由本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,报秘书长、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。

第十 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;

(二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三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四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
第十  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,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。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 会员代表大会

十条 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职权是:

(一)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二十  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,单位调整会员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二十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县民政局审查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  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;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。

第二十  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需2/3以上理事通过,并由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实施。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,需1/2以上会员通过。

第二节  理事会

第二十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30%。

第二十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(四)决定名誉和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(五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六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七)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八)审议重大慈善活动、重大财务开支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(九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;

第二十 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县民政局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委托一名代表参加并行使表决权。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  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%,差额选举不低于60%。

十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节  常务理事会

第三十 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30%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五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
第三十  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  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四节  负责人及会长办公会议

第三十  本章程所称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(本会另设不驻会副会长若干名)

第三十 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3-5名,秘书长1名,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)能够忠实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(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。

第三十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团法人登记证书》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三十 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会长副会长、秘书长任职年龄由县委组织部门同意后决定。

第三十 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。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   (三)审批重大财务开支。

   (四)主持并安排本会全面工作。

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副会长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  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。受会长委托,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

本会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,由本会在20日内,向县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。

四十  本会设办公室和职能部门。办公室和职能部门是本会执行办事机构,在会长办公会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,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副会长、秘书长分工责任制。

第四十 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副会长、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,总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人选,交会长办公会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建议,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;
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七)拟定本会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,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;

第四十  会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  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
(二)落实本会各项规章制度、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;负责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和重大问题;

(三)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
(四)任命副秘书长,总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;

(五)研究决定总会职能部门设置和职责;

(六)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   (七)年度救助计划、募捐救助项目安排

(八) 领导和协调本会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
    (九) 研究决定本会重大财务开支审批和其他重要事项。

    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  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保存10年。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,须在20日内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五  监事会

第四十  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,由监事选举产生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四十  监事由理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县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 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县民政局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。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